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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郝红霞、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霞,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郝红霞被执行人王鹏郝红霞申请执行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红霞于2010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48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红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7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红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