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机械有限公司与魏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舟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区××镇××村××海湾。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上诉人魏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魏某某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不应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舟山××××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起诉被告魏某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属于因履行还款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履行地在甲方所在地即舟山定海,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上诉人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方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