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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星××道××号。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3日由代理审判员苏娣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0月14日向原告申某金某某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为××,并表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某和领用合约的规定。章某及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额还款的,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滞纳金;申某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该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4000元。该卡在2009年3月18日出现透支,截止2010年4月20日透支本金3950元,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1245.44元,合计5195.44元,经原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某某用卡(贷记卡)计至2010年4月20日的透支款项5195.44元,以及从2010年4月21日计至透支款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某某用卡一张,卡号为××,并在领用合约中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均做了约定的事实。2、金某某用卡(贷记卡)章某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3、账户基本资料、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的详细交易情况及该卡在2009年3月18日出现透支,截止2010年4月20日透支本金3950元,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1245.44元,合计5195.44元的事实。4、催收备忘历史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透支后,原告曾向其催讨的事实。经庭审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由于被告王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一起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原告起诉陈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王某某透支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截止2010年4月20日的金某某用卡透支本金3950元,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1245.44元,合计5195.44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21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苏娣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邵旺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