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阿泉与王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泉,王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58号原告张阿泉,住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富强三路15号。身份证号码:330121195407056214。被告王曙,住上虞市崧厦镇联塘村735号。身份证号码:××21x。本院受理原告张阿泉与被告王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阿泉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