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绍兴××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绍兴××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某某。上诉人戴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从2002年4月开始进入被告处工作。2002年4月至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从2008年8月开始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后因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遂于2010年3月26日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于当天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后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被告从2008年8月开始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即在2008年8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时,原告就应当知道2008年8月之前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从2008年8月起开始计算。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证明本案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告至迟应在2009年8月之前申请仲裁。现原告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于2010年3月26日才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戴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从一审时被上诉人明确拒绝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时起算,一审以2008年8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时,上诉人就应当知道2008年8月之前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事实错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应受仲裁申请时效的限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交从2002年4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的诉请。绍兴××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以上诉人就应当知道2008年8月之前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某某确,且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上诉人所称的缴纳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受时效限制,于法不符。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中断法定情形及不受时效限制的法定事由。上诉人戴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诉人戴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绍兴××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补交从2002年10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从2008年8月开始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一审法院以此认定上诉人就应当知道2008年8月之前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且本案又不存在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认定本案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戴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补交从2002年4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正确,戴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