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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谢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朱建华,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69幢101室。被告谢建忠,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乡佛堂村谢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华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华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建忠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对被告谢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