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厂与施某某、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厂,施某某,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769号原告:永康市××厂,住所地:永康市××镇古山工业区。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施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厂与被告施某某、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