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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厂与施某某、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厂,施某某,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769号原告:永康市××厂,住所地:永康市××镇古山工业区。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施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厂与被告施某某、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施某某、周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