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西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风太与乔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太,乔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马风太。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被告乔国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风太诉被告乔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风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