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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张祥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张祥鹏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28号原告王建国,男,1966年9月2日生。被告张祥鹏,男,1969年11月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张祥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 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