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张祥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张祥鹏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28号原告王建国,男,1966年9月2日生。被告张祥鹏,男,1969年11月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张祥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 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