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邵某。被告:汪某。原告邵某诉被告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女邵敏媛随被告居住生活,婚生子邵敏龙随原告居住生活。此后,邵敏媛不愿随被告生活,被告即独自外出打工,邵敏媛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期间,原告到外面打工,寄钱回家给父母用于带小孩,被告连一个电话都没有。2008年12月28日被告到原告家,当天下午离开。2010年正月被告又到原告家,说其已在海宁成家,后妻另有一子一女,女儿13岁,儿子6岁,因那边土地要征用,要马上将邵敏媛的户口迁去,故向原告拿户口本,因被告不拿抚养费,邵敏媛也不愿随被告生活,所以原告没有将户口本交给被告。2010年5月10日,被告又来拿户口本,还到邵敏媛就读的姜家镇小学强制要将女儿带走,校长说要对方的转学证开来才能转学,所以被告最终未能将女儿带走。被告的行为导致邵敏媛此后发烧一个星期,而且不敢去上学,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照顾邵敏媛的义务,邵敏媛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居住生活,被告未付一分钱抚养费,如带往海宁不利于其成长,且邵敏媛本人也不愿意跟随前往,为了邵敏媛的健康成长,现起诉,要求婚生女邵敏媛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承担邵敏媛从2010年8月1日起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民事调解书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调解确定邵敏媛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2、梓桐镇富石村村委会的证明1份(原件),欲证明邵敏媛自出生以来均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汪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比照证据的规定,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经本院与原件核对一致,予以认定。证据2,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女邵敏媛(2001年12月13日出生)随被告居住生活,婚生子邵敏龙随原告居住生活。离婚后,被告即独自外出打工,邵敏媛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后邵敏媛在淳安县姜家镇小学读书。2010年5月,被告欲将邵敏媛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但未果。本院认为,被告自2008年3月24日与原告离婚后,至今两年多时间内,未将邵敏媛带走随其生活,也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面,被告曾想将邵敏媛带走随其生活,但未果,其原因是邵敏媛自身不愿随被告生活。邵敏媛虽未满十周岁,但个性较强,其坚决要求随原告生活。邵敏媛长期随原告一方生活,如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邵敏媛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原告所提变更邵敏媛的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邵敏媛随原告生活后,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邵敏媛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请求的数额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邵敏媛随原告邵某生活,被告汪某承担邵敏媛自2010年8月1日起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8月2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