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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承良与叶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承良,叶昌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万承良。被告叶昌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承良诉被告叶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承良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由原告王承良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