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承良与叶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承良,叶昌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万承良。被告叶昌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承良诉被告叶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承良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由原告王承良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