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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西安保温瓶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西安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国强,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0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姜亦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