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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永贵、青岛公交集团电车公司20路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李永贵,青岛公交集团电车公司20路队,中国人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420号原告王强。被告李永贵。被告青岛公交集团电车公司20路队。被告中国人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支公司。原告王强与被告李永贵、被告青岛公交集团电车公司20路队、被告中国人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李永贵、被告青岛公交集团电车公司20路队、被告中国人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