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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荣根与丁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根,丁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郑荣根,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游泳池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361026063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友祥,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明娜,山市普陀区展茅镇大使岙村新大路999号3-1(现住台湾省高雄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郑荣根为与被告丁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1日诉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该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丁明娜现已定居台湾省高雄市,本案应由本院管辖,遂于201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理。2010年7月29日,原告郑荣根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荣根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郑荣根负担。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