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潘道台、林春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潘道台,林春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天竺路118号。负责人:陈志军。委托代理人:徐妙富,该支行员工。被告:潘道台,松门镇朝阳村。被告:林春方,门镇朝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潘道台、林春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明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旺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