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继杰与魏秋环、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杰,魏秋环,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吴继杰,男,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祁县人,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魏秋环,女,1953年6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该市郊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叶县城南。本院在执行吴继杰与魏秋环、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8月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对此案延期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榆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