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邦铎与王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邦铎;王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何邦铎,男,1954年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何邦铎申请执行王军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