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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邦铎与王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邦铎;王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何邦铎,男,1954年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何邦铎申请执行王军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