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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翱平与陈先夫、XX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翱平,陈先夫,XX夫,XX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林翱平,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22幢403室。委托代理人:李文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夫,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丰收村308号。被告:XX夫,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丰收村226号。被告:XX正,滨海镇丰收村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翱平与被告陈先夫、XX夫、XX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林翱平负担。审 判 员 奚    红    英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缪招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海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