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沈建庭与蔡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庭,蔡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沈建庭。被告:蔡春华。原告沈建庭诉被告蔡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非本案借款出借人,非本案适格原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诉的要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建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晓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