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章德训与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大夫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大夫,章德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85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为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大夫。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章德训。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XX冶公司)因与郑大夫、章德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桥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3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浙温民抗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浙XX冶公司提出,因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完全不一致,且申诉人与章德训也己经自行达成和解,要求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浙XX冶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诉讼费10元由浙XX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