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丽波与郑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50元,交纳本院。审判长 徐文源审判员 李宇敏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