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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港兴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金忠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港兴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金忠针织有限公司,田仁龙,沈定珍,田仁法,冯大毛,浙江港兴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金忠针织有限公司、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外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吕忠清,行长。被告浙江港兴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开源路。法定代表人冯大毛。被告绍兴金忠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镇北路。法定代表人陈金祥。被告田仁龙,越城区马山镇何家溇7号7室。被告沈定珍,越城区乐昌苑1幢203室。被告田仁法,越城区新建南路173号。被告冯大毛,越城区新建南路1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港兴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金忠针织有限公司、田仁龙、沈定珍、田仁法、冯大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 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