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汴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之妻),李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再字第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之妻):王瑞玲。李某某于2008年11月9日死亡。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之子):李昊。委托代理人:王瑞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郭长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世杰,该医院法律顾问。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原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郊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一五五医院赔偿医疗费58250.46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汴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6)汴民监字第14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李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9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196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该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瑞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建立、王瑞玲且作为李昊的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王瑞玲、李昊申请再审称:1、在一、二审中,155医院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与事实不符,为李某某治疗的科室,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主治医师超范围执业,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延误治疗及技术错误。2、开封市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5)汴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和原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2005)郊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管小强代理审判员 刘新生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