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大世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宝鸡市大世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汉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萍。委托代理人:米宏伟。被告: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3号。法定代表人:蔺茂。本院在审理宝鸡市大世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大世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6辆火车槽车(车号分别为0559192、0559193、0559194、0559196、0559197、0559199),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大世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宝商集团宝鸡万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6辆火车槽车(车号为0559192、0559193、0559194、0559196、0559197、055919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