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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连××与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申请人: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小港镇××码头。法定代表人:夏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郑某某。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山区世纪街××酒店××室。申请人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拖欠其加油款,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新运来”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2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所有的“新运来”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42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本案申请费人民币2620元,由申请人宁波××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建    新审判员 史红萍代理审判员张东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凯    薇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所有“新运来”轮,现将该轮在宁波港予以扣押。院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宁波港务局:我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宁波港被申请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公司所有的“新运来”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轮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0年8月3日(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0年8月3日(2010)甬海法保字第14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立案海事相互携手,成功扣押涉案油轮(立案庭供稿)2010年9月3日下午,立案庭在海事庭的大力协助下,于宁波-舟山港虾峙锚地成功扣押了36万吨法国籍油轮“flandre”轮2010年8月31日约1110时,法国籍油轮“flandre”轮由大榭实华码头空载驶往阿联酋,途经虾峙门水道下栏山附近水域时,与行驶中的“桦驰8”轮发生碰撞,造成“桦驰8”轮当场沉没,六名船员落水失踪。9月2日下午,其中一名落水失踪船员的家属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flandre”轮,并责令该船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提供人民币110万元或与之相称的可靠担保。立案庭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迅速受理该案,由于事故正在处理中,有关材料、信息不齐全,承办人员在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同时,向海事局、边检、船代等有关部门了解“flandre”轮的详细信息以及碰撞事故的具体情形,为下一步顺利扣船作出准备。2010年9月3日上午8点40分,立案庭、海事庭三名承办人员在华港船代的陪同下乘坐拖轮前往虾峙锚地实施扣船。从榭头码头至虾峙锚地约有三个小时航程,由于外锚地海域风浪较大,且受台风影响,导致该段航程比较辛苦,船上成员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昏船和呕吐。工作人员登上“flandre”轮后,在大榭边防和华港船代的配合下,向该轮船长宣布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扣船命令,成功将该轮予以扣押。在本次扣船行动中,立案庭与海事庭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快速、高效地完成了扣船任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