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奇益、绍兴市奇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奇益;绍兴市奇益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兴业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济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奇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水木清华24幢204室。法定代表人单国良,董事长。上诉人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奇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