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XX、江志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XX,江志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门镇天竺路118号。负责人:陈志军。委托代理人:徐妙富。被告:XX,门镇远景村。被告:江志玲,门镇远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XX、江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明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旺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