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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匡文与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匡文,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朱匡文,桥街道十里长街北204号。被告: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道山南前村。法定代表人:林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匡文与被告温岭市向荣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匡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朱匡文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