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阮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阮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阮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阮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广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为被告做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未付。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工资1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欠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利息800元(从2009年10月16日起算,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计算8个月),合计108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证明各1份,欲证明被告阮某某欠原告工资10000元,约定于2009年10月16日前付清,后经催讨被告又承诺于2010年3月29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因被告阮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2008年4月-2009年9月期间受雇于被告,从事氧气瓶装卸工作。2009年9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欠款时间一个月”。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又于2010年3月13日出具“证明”一份,言明工资于3月29日前付清。后被告仍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已经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按照生活常理,应认定被告承诺支付的时间原先定于2009年10月16日前,后经原告同意,被告又承诺于2010年3月29日前付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自2010年3月30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10年6月16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某劳动报酬10000元及利息228.9元,合计10228.9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陈广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健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