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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百海诉高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许百海,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连保,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许百海诉高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连保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百海书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