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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保兰与樊有志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兰,樊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王保兰。被告樊有志。原告王保兰与被告樊有志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 益审 判 员  庞百忍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