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保兰与樊有志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兰,樊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王保兰。被告樊有志。原告王保兰与被告樊有志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 益审 判 员 庞百忍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