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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健民与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民,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73-1号申请人黄健民,男,生于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汉族,住本市宝虢路**号院。委托代理人杜世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祥,男,生于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六日,汉族,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人,住咸阳市国际实验中学工地。黄健民与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百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元九角九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春祥履行了五万元后黄健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春祥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执初字第00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