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西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西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72-1号申请人宝鸡市西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陈仓镇刘家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黄健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世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祥,男,生于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六日,汉族,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人,住咸阳市国际实验中学工地。宝鸡市西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百八十八万八千五百七十五元六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西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春祥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执初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