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安汉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与刘厚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刘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安汉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平,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厚兴,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厚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刘厚贵,男,现年41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河镇蒋家沟村*组,农民。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诉刘厚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安大刑初字第0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10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又重新申请执行。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系困难群体,本院决定对其实施执行救助金援助,并已拨付给刘厚平、刘厚兴、刘厚成执行款共计282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安大刑初字第001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东升代理审判员 张 禅代理审判员 唐 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