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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辉与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陈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38号原告:周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军、徐田民。被告:陈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辉诉被告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辉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辉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陈文涛催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周辉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