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执民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殿伟与王家友、王家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殿伟,王家友,王家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许殿伟,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被执行人王家友,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王家全,1900年0月0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赵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殿伟与被执行人王家友、王家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友、王家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殿伟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许殿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