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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郓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勋红与蒋全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勋红,蒋全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郑勋红,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广敏,郓城县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全欣,农民。委托代理人葛惠良,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勋红与被告蒋全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勋红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勋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郑勋红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