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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徐志明。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与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诉讼费2338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