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泮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泮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甲。被告泮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楼。负责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泮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家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甲,被告泮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后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甲,被告泮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泮某某驾驶其本人的小型客车,沿萧山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季花城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南环路的行人李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泮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8053.30元、误工费12586.95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财物损失1500元,共计23988.25元,保险公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泮某某辩称:一、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没有异议。二、事发后,我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36.1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辩称:一、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公某没有异议。2、被告泮某某就本案肇事车辆向我公某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某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医药费限额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本案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某赔付范围。二、医药费,按照有效票据计算,同时剔除医保名录外的医药费;误工费,标准有异议;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某均没有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财物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我公某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公安某某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一致。被告泮某某就本案肇事的车辆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事发后被告泮某某已垫付医药费536.10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589.40元、误工费9132.75元、护理费1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200元、财物损失300元;共计19770.15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某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对于保险公某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9770.15元,结合被告泮某某已垫付医药费536.10元,实际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某某19234.05元,支付给被告泮某某536.1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被告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伟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