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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政军与龚成珠、施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政军,龚成珠,施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沈政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龚成珠,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职工,住慈溪市。被告:施孟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职工,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政军诉被告龚成珠、施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政军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政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