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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玉芬、宋宝安与宋宝安、王美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芬,宋宝安,王美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孙玉芬。被告宋宝安。被告王美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芬与被告宋宝安、王美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宝安、王美桂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