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庆德与郑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德,郑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崔庆德。被告郑清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德与被告郑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德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