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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庆德与郑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德,郑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崔庆德。被告郑清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德与被告郑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德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