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芹诉被告XX、刘道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陈芹。被告:XX。被告:刘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诉被告XX、刘道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芹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芹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