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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芹诉被告XX、刘道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陈芹。被告:XX。被告:刘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诉被告XX、刘道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芹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芹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