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滕某某、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与王甲、范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某某,王甲,范某某,王乙,宁波××××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188-1号申请人:滕某某。被申请人:王甲。被申请人:范某某。被申请人:王乙。被申请人:宁波××××司,×号。法定代表人:王甲。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乙、王甲、范某某、宁波××××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