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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郭井茹与程亮亮、李建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茹,程亮亮,李建明,许明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郭井茹。委托代理人文自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程亮亮。被告李建明。被告许明东。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明。原告郭井茹诉被告程亮亮、李建明、许明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井茹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井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