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乐星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与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星机械(无锡)有限公司,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740号原告乐星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乐星路。法定代表人全大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桑旭宏,公司董事长。原告乐星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康(青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星机械(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婧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