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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向飞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421号罪犯向飞,于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7)甬仑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并获行政记功,2009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