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岩朋与林少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朋,林少华,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29号原告陈岩朋。被告林少华。被告王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朋与被告林少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岩朋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岩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岩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由原告陈岩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