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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况杰、曾敏、第三人周晓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况杰,曾敏,周晓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80号6楼。法定代表人高世君,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成都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敏,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周晓钢,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况杰、曾敏、第三人周晓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两项合计10920元,由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