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况杰、曾敏、第三人周晓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况杰,曾敏,周晓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80号6楼。法定代表人高世君,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成都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敏,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周晓钢,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况杰、曾敏、第三人周晓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两项合计10920元,由原告成都泰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