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材料研究所与杭州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材料研究所,杭州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蔡安定。委托代理人:薛捷、徐绍嘉。被告:杭州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献章。委托代理人:姜文勇。被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凤桐。委托代理人:XX。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政。委托代理人:姜文勇。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杰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称厦漳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小琼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8日,厦漳公司委托路杰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对福建厦漳大桥项目阻尼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后发现该产品采购采取的是国内招标方式,而按照商务部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阻尼器属于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招标人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且根据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该采购本国产品。本案所涉工程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参照以上规定。但三被告最终确认的中标产品却是国外产品。三被告的招标行为及结果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公正原则,故要求确认福建省厦漳跨海大桥阻尼器采购第XZ-ZNQ标段招标结果无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厦漳公司委托路杰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对福建省厦漳跨海大桥阻尼器采购第XZ-ZNQ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作为投标人之一参与投标。该项目经过投标、评标等程序,后招标人确定北京奇太振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原告未中标。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而该案由是指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双方因买卖行为所发生的纠纷,其主体是买卖合同相对方,而本案原告并非涉案招标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相对于涉案招投标买卖合同而言,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故原告如认为三被告的招投标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材料研究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